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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未收,其约定收款日据统一发票开立日期超过

1 个月以上者并应注明原因,填妥后一份

寄总公司财务部查核,一份呈报单位主管加强催收。
    第十五条  “各员未收款明细表”总合计的金额应与月底当天的收款明细表的本日未收款
余额的数字相符,逾期

1 个月及 2 个月以上未收款明细表随同“各员未收款明细表”一并呈

报。

  

 第十六条

  凡遇客户恶性倒闭,或收回票据无法兑现或未事先言明,而于收款时尾款不

付等情事,无法取得客户正式签属的

“销货折让证明单”时,均视同坏帐处理。坏帐的发生,

除按外务人员待遇办法等规定的赔偿办法办理外,该笔交易的成交奖金不准发给,其已发

者则应予追回。
    第十七条  凡为维护市价事先与客户约定高开发票销货折让者,或事后同意客户尾款不
付等情事发生,除应报请单位主管同意外,并应取得销货折让证明单,详填原因,由客户
证明实收金额及证实签章后,交回各单位会计员处,该笔交易原交易应办退回同时再记一
笔实收金额的销货记录,其销货折让后的金额若低于最低价者,仍须补办低价请示手续。成
交奖金之计算则依实售金额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订时同。

    

□  现金收支管理办法

    (一)“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的收入金额,是指由财务部汇入各单位银行帐户内的金额,支
出金额则仅指各单位的费用。各单位应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可控制费用与不可控制费用,
均应自财务部汇入之金额中支付。
    (二)各单位的可控制费用统于每月月底前由财务部就下月份各单位的费用概算一次(必要
时得分次

)汇入各单位的银行帐户内备支。

    (三)各单位的收入款项除财务部汇入的款项外,一律不得自行挪用单位内收回的应收帐

(包括现金及支票)其收回的应收帐款,应依帐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悉数寄回总公司财务

部。

  

(四)现金收支旬报表的填写应一次复写两联,第一联于每旬第 1 日(即每月 1 日、11 日 、

21 日)中午以前就上旬收支逐项编制妥,连同费用科目的正式收据或凭单呈单位主管签核
后以限时转送寄送财务部;第二联由各单位自行汇订成册作为费用明细帐,并凭以于月底
当天填制

“费用预算分析表”。

    (五)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的编号系指费用的笔项而言,采每月一次连系编号方式,月内的
每月编号应相互衔接并连续编至当月月底止,次月一日再行重新编号。
    (六)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科目栏中类别的填写,系指依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分属类别,分
别以

“营”或“服”或“管”等字表示,其性质的区分如下:

    1.营业费用:凡属营业人员(包括营业主任及外务人员)所发生费用。
    2.服务费用:凡属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主任及服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3.管理费用:凡营业费用及服务费用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属之。

(七)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科目栏中的“名称”系指各项费用的科目名称,其明细如下: 
 1.营业费用:即营业人员(包括营业主任及外务员)所发生的下列诸费。

    (1)汽车诸费:凡营业人员汽油、机油、过桥费、寄车费等皆属之。
    (2)旅费:凡营业人员计程车资及营业员因业务之需所付的差旅费属之。
    (3)公共关系:凡营业人员因业务上应酬所需支付者属之。
    (4)薪工津贴:凡营业人员薪资皆属之。(包括本薪、机车津贴、交际津贴、成交奖金、各项
加给及值班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