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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帐率(即实

际发生呆帐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

)设定为全年的 5‰。

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帐率超过容许呆帐率的惩处

如下:

(一)超过 5‰,未满 6‰者,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 10%。
(二)超过 6‰,未满 8‰,申诫一次,减发年终奖金 20%。
(三)超过 8‰,未满 10‰,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 30%。
(四)超过 10‰,未满 12‰,小过二次,减发年终奖金 40%。
(五)超过 12‰,未满 15‰,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 50%。
(六)超过 15‰以上,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
若中途离职,于其任期中的呆帐率达到上列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

金计算。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帐率低于 5‰时的奖励如下:

  

(一)低于 5‰(不包括 5‰),高于 4‰(包括 4‰),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10%。

(二)低于 4‰,高于 3‰,嘉奖二次,加发年终奖金 20%。
(三)低于 3‰,高于 2‰,小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30%。
(四)低于 2‰,高于 1‰,小功二次,加发年终奖金 40%。
(五)低于 1‰,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50%。
若中途离职,不予计算奖金。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所发生的

呆帐率,低于容许呆帐率时实行。内容如下:

(一)低于 5‰(不包括 5‰),高于 4‰(包括 4‰),每人加发年终奖金 5%。
(二)低于 4‰,高于 3‰,每人加发年终奖金 10%。
(三)低于 3‰,高于 2‰,每人加发年终奖金 15%。
(四)低于 2‰,高于 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 20%。
(五)低于 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 25%。
第十八条

  分公司因倒帐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帐金额的减项。

第十九条

  法务室依第九条接受办理的呆帐,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

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

(一)在受理后 6 个月内催讨收回者,得 20%的奖金。
(二)在受理后 1 年内催讨收回者,得 10%的奖金。
第二十条

  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帐损失或已从呆帐准备冲转的呆帐,业务人员及稽核

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获得

30%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呆帐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资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

月扣赔,每月的扣赔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