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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的分配,规定为每满三个月结算一次,未满三个月部分概不计付。

(三)委托户如系携带“信托单”前来领取收益时,经办员应详细验对结算时间是否到期

无误后,在信托资金帐卡记入领取收益日期、收益计算期间、领取收益金额等,并填制领款
收益凭条

(代传票)(请委托户签盖原留印鉴)及有关传票,连同“信托单”与“帐卡”等一并送

会计科。同时发交

“号码牌”与委托户以凭领款。

(四)会计科据经办员送来凭证核算无误后呈送主管人员核章。
(五)委托户领取现款者,出纳员应依照“付款程序”处理。唱号收回“号码牌”,同时付款。

□  中途解约

本信托资金不得中途解约。但经过一年以上者,其信托单得由本公司购回。

□  信托单的转让

(一)凡委托户申请过户时,应于觅妥“受让人”后,经双方依式填具“过户申请书”(如附

5.7.1)一份签名盖章后,送交营业部门,经办员办理。

(二)经办员于接到“过户申请书”后,即检核出让人印鉴卡(帐卡),经查明下列各项无

误后于印鉴核对栏盖章并记入过户备查簿,然后连同

“帐卡”一并呈送主管人员核章。

1.申请书应填各项是否齐全。
2.出让人的印鉴是否与原“信托申请书”所留印鉴相符。(公司组织者应注意名称与代表

人姓名、地址及印鉴

)。

3.出让人有无借款或提供本人或第三人为质押。
4.出让人对本公司所负或保证其他债务有无延不偿还。
(三)“过户申请书”经主管核准后,经办员应请委托户提出“信托单”办理过户手续(未带

信托单或有关债务及担保未清者均不得办理

)。办理过户的程序为:

1.整理出让人之印鉴卡(帐卡):
(1)出让人之“印鉴卡(帐卡)”,应在该帐卡备注栏注明“某年某月某日转让给某某人”,

并加盖经办员印章。

(2)受让人的“印鉴卡(帐卡)”,经办员应请受让人填具“新印鉴卡(帐卡)”,并在该帐卡

备注栏注明

“某年某月某日由某某人受让”字样并加盖经办员印章。

(3)经办妥前项手续后,经办员应在出让人“印鉴卡(帐卡)”上加盖“注明”戳记,并在该

帐卡末行备注栏内注明

“转某某人帐卡第××号”字样,同时将该帐卡所列内容逐笔记入受

让人新帐卡内。

2.信托单:
经办妥过户手续后应在信托单背面过户记录栏,填记过户年月日、出让人姓名、受让人

姓名,加盖主管职章及经办员印章。

3.贴足印花:
“过户申请书”应按照税率由委托户贴足印花,并加销印。
4.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书”应贴在受让人“新印鉴卡(帐卡)”上,并在粘贴处加盖经办员印章,连同

已盖有

“注销”戳记的出让人原“申请书”兼“印鉴卡(帐卡)”及转让的“信托单”手续费收入传

票等,一并呈送有关主管人员核章。

(四)过户手续办妥后,信托单交还受让人收执,交还时应于过户备查簿注明日期。
(五)委托户如经过一年以上,申请过户而无受让人者,其“信托单”得由本公司购回之。

其购回手续除比照前项规定的

“过户程序”办理外,应注意下列各点:

1.信托单是否自设立日起已经过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