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帐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一
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
之日起算第
60 天。
第十六条
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帐款”,法务室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
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
4 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
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
法务室对“问题帐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
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法务室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第十八条
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帐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
偿责任外,法务室并得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