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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 万元以上的,各单位
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

1 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

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 3000 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
入现金。
    第十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十一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 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十二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十三条  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
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十五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
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
先盖上印章。
    第十六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
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十七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
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

 说明报

批:

2000 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 元至 1 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 万元

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  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
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 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
报销,

1000 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 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
报销,

2000 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十九条  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 元以下由下属
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2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 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
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
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
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
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
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二十四条  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
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含 10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
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

50 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

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