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材料于工人申领后视之。
第
7条前各项交代应注明日期、数量,并由承包商签认之。
第
8条材料管理员若发现工人使用材料有浪费或不当时,应当场指正修改外,
并通知工程管理员确定督促施工。
(五)材料遗失
第
9条材料进入工地后,除由材料管理员负责验收及妥为放置保管外,凡工地
人员皆应竭诚尽职,并须团结一致,和衷共济共同维护保管。
第
10条
凡入场的材料于前项第九条未交代前视实际情况,除承包商应负其
责任外,以材料管理员及看管材料库人员负大部分责任,其他工地人员负部分责任。
第
11条
交代完毕后视实际情况,除承包装置商应负其责任外,工程管理员
负大部分责任,再次是其他工地人员。
第
12条
材料遗失应于发生后迅速呈报所属主管处理,倘遭抢夺时应即刻报
警备案,但故意不呈报延缓呈报或因疏忽职责、恶癔
毁损者,依第六章罚责加倍处
罚并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
(六)罚则
第
13条
工地材料失窃除有关人员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外,工地人员罚款依下
列规定办理之。
1.罚款总金额:
(
1)材料失窃知而不报者罚材料总价款的 100%。
(
2)材料失窃自报者罚材料总价款的 50%。
(
3)防窃措施完善且经失窃自报者酌情减罚 20%。
(
4)材料遭抢夺能提出具体证明者的减罚款,谎报遭抢夺者加倍罚款。
(
5)失窃材料罚款以原价计算。
2.个人罚款金额:
(
1)
个人罚款如下:
职称
罚点
项目
主
任
工
作
管
理 员
材
料
管
理 员
看
察
人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