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广市场及服务顾客起见,本公司部分商品可应顾客的要求,作短期的试
用。
第二条
为保持商品的流通,各型商品均应依试用规定期限归还,营业单位主管的试
用期限核准权限最高为
7 日,若因特殊情形而需超过此期限者,则应事先以书面表明理由
及希望延长天数,报请所属副总经理核准,书面报告即日转交仓管单位作为延长试用的凭
证。
第三条
试用的规定:
营业人员在外试用的商品最多不得超过
3 件,如超过 3 件,而欲再行出货时,则“商
品
(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须经仓库单位主管加签核准后始得出货(分
公司由单位主管加签核准
)。
第四条
各单位主管应负随时审查在外试用的商品有无未经核准而超越期限之责,若
经仓库部发觉各单位的试用商品有超越期限者,则该单位主管应即追回试用商品并缴还仓
库部。
第五条
申请试用时,应取得经客户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商品试用签收单”并应填明
客户之详细地址、电话号码以及约定的试用天数,俾由仓管单位主管负责查证,若因特殊
情形无法取得正式签收单时,则应于试用当天将商品试用签收单呈报单位主管签核后,交
仓管单位收存,仓管单位主管应根据该签收单上所列资料派员予以查证。
第六条
“试用签收单”应于出货的当日交仓管人员保管。
第七条
试用签收单的内容必须与事实相符,所有要项均应确实详填,营业人员不得
假借理由伪造
“商品试用签收单”。
□ 调 货
第一条
为调节各地的需要,仓库部应保有各分公司库存情形的动态记录,并可根据
需要,随时发出调货通知。
第二条
各分公司与总公司各营业部间的调货,应由仓库部以 “商品(供应品)调拨单”
统筹办理,严禁各单位间擅自调拨。
第三条
仓库部的紧急调货单应视为调货命令,各单位对仓库部所发出的 “紧急调货
单
”,除非该项商品将于三天内交货,否则均不得对该项调货的要求予以拒绝,并应依通
知的内容,尽速于二日内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算)办理完毕。
第四条
若分公司以将在三天内开立发票销货为由,拒绝调货,则仓库部应得根据销
货报告与存货帐表查核该单位对调货通知的答复是否确实。
第五条
仓库部的调货通知以及各分公司对调货的答复,均应以书面办理,但紧急时
得由主管以电话联络,唯应随即补行书面通知并应在备注栏内加注电话联络的日期、时间
等。
□ 保 管
第一条
仓库部及各分公司可就既有的仓库场所,分别陈列各项商品并予保管。
第二条
各仓的仓管人员应负责综理该仓商品的出货、储存、保管、检验及帐务表报的登
录等业务。
第三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商品的排形以利于先进先出的作业原则分别决定储存方
式及位置。
第四条
商品应考虑其忌光、忌热、防潮等因素妥为存放,仓库内部应严禁烟火,并定
期实施安全检查。
第五条
库存商品如有呆废或损毁非仓管人员可自行克服,仓管人员应即填具 “商品送
修单
”连同商品送交服务单位修护。
第六条
各仓除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第七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的库存商品应予严密稽核清点,各仓并得随时受单位主
管或财务部稽核人员的抽点。
第八条
每年年终,仓库部应会同财务部、服务部等共同办理总盘存,盘存时必须实地
查点商品的规格、数量是否与帐面的记载相符。
第九条
盘点后应由盘点人员填具盘存报告表,如有数量短少、品质不符或损毁情况,
应详加注明后由仓管人员签名负责。
第十条
盘点后如有盘盈或不可避免的亏损情形时,应由仓管单位主管呈现董事长核
准调整,若为保管责任短少时,则由仓库部经管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直接保管商品的仓管人员异动时,应由其所属的单位主管查列库存商品的
移交清册后,再由交接双方会同监交人员实地盘存。
□ 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
第一条
凡商品的进货如系新购,则采购单位应负责于抵库前三日内将有关的订购单、
提单、或验收单等交仓管单位,才由仓管单位凭以验收登帐;抵库之商品如系商品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