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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车肇事责任判明后,如当事双方愿成立和解,得当场查明损害赔偿依下列规定

分别处理:

1.责任属于对方车辆或行人的过失,保险公司概不负赔偿之责。
2.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的过失,其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负担,但若肇事赔偿金额

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过金额须由各该汽车使用人负担。

3.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与对方驾驶员或第三者共同过失的,按各方应负责任之比

率分担,其损害赔偿照前款办理。

4.肇事后对方车辆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对方车号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责任

无从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肇事驾驶员负责照第二款办理。

□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