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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参加员工因自动辞职、资遣、退休而终止其与公司雇用关系者,其福利给付除

领取离职生效日其基金帐户内参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外,凡参加本计划 5 年以上或服
务本公司年资 5 年以上者并可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
金额;参加本计划满 4 年以上未满 5 年者可净收益全部金额的 3/4;参加本计划满 3 年以上
未满 4 年者可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全部金额的 1/2;参加本
计划未满 3 年者概不得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任何部分。但
本计划定有限制及给丧失的规定者应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员工因重大行为不检、舞弊、背信、怠忽职守或其他类似原因被公司解雇

者当然丧失其基金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该参加员工仅得领回其参
加基金及其净收益部分。但应扣除公司所受的损失以偿还公司。
    第十八条  参加员工因残废或重大的疾病致使不能继续为公司工作者,可领取该参加员工
帐 内累积基金的总额。
    但参加计划或服务年资未满 5 年因本身的重大疏忽,自损或败德行为以致感染疾病者准
用本计划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参加员工殆亡给付额为该参加员工死亡时其基金帐户内累积基金的总额。但参
加本计划或服务年资未满 5 年因自杀者,准用本计划第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条  参加员工有权指定受益人(但不得超过 3 人)领取本计划规定的死亡给付,并随
时变更其指定。若参加员工未指定受益人或死亡时无生存的受益人或死亡员工未留有遗嘱的
表示时,其死亡给付即发给死亡员工的法定继承人。无法指定继承人者,由委员会代捐赠慈
善事业。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指定应以书面方式交送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所有自基金给付参加员工或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给付款项,应于受益请
求权发生日起 3 个月内一次进行。上述受益请求权非经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及证明文书并予认
可不视为已发生。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的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因本计划第十六、十七、十八、十
九条的规定未给付款项应另设专户。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在不逾越本计划各项规定的范围内,须按公平一致的原则,准许参加
员工取得借款的权利。
    参加员工贷款办法由委员会另定。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所称年资系指本公司正式员工身份提供的连续性服务,包括一切经核
准支薪的给假在内。未经核准及停薪的请假或受停职处分的期间须予中断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员工不因参加而享有继续受公司雇用的权利,亦不可视为对于
公司因故或紧缩业务、调整工作或其他原因而解雇员工的权力的任何限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保留终止本计划的权力。公司是项决定时应于 6 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委
员会及各参加员工。
    本计划一经终止,各参加员工帐户内的金额即全部赠予各该员工而不受本计划其他规定
的限制。而本计划仍应继续执行至基金全部结清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生效日起,原订本公司员工退职退休金给付办法即予废止。但生效日
前已服务于本公司的员工,可保留自本公报之日起至本计划生效日止,依原订退职退休金
给付办法可享有的一切权利。而服务未满 5 年者,依其服务年数按服务满 5 年者的权利比例
享有。前项的权利在公司依本计划第六条将全数金额拨赠在各享有人名下的拨赠基金项内即
消减。
    第二十八条  本计划提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