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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

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

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

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

合同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