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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监理人员包括:监理总负责人(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
工程师

(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操作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

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

 

(二)项目监理总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
级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
书;分别有路基、路面、结构、机械、材料、试验、测量、计划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必须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工期、复杂程度、自然条件、设计深度、施

工方法等因素确定。按年计划完成投资配备时,暂按每百万元为:路线

0.4—1.0 人、独立大

桥和隧道

0.3—0.6 人;按公路里程配备时,施工路段每公里 0.5—1.2 人。 

第十二条

 承担施工监理的单位应配备有测量、通讯、交通等工具及现场办公、住宿等设施,

并有一个独立的中心试验室及主要检验设备,其规模和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上述设备和
设施,可以根据监理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提供或监理单位自备。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
入工程量清单。

 

第十三条

 监理服务费,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工期以及建设单位为监理人员提供设备、

生活设施等因素,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所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确定。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与义务应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以及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划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审批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总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
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二)审批施工单位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三)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
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
工合同的要求。

 

(四)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
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