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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砂细度模数不宜大于 4.0,其大于 5mm 的累计筛余量不宜大于 10%(按重量计)。

    轻粗细骨料的堆积密度,轻粗骨料的筒压强度及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轻砂和天然轻粗骨料的吸水率不做规定;其它轻粗骨料的吸水率 1h 不大于 22%。

   

 2.1.4  水:宜采用饮用水。其它水质必须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 一 89)的

规定。

    

2.1.5  外加剂;所用轻骨料混凝土外加剂的品种、生产厂家及牌号应符合配合比通知单

的要求。外加剂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及使用说明,并应有有关指标的进厂试验报告。国家规

定要求认证的产品,还应有准用证件。外加剂必须有掺量试验。

   

 2.1.6  混合材料(目前主要是掺粉煤灰):所用混合材料的品种、生产厂家及牌号应符

合配比通知单的要求。混合材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及使用说明,并应有进场试验报告。混

合材料必须有掺量试验。

  

  2.1.7  主要机具:砂轻混凝土宜优先采用强制式搅拌机,也采用自落式搅拌机。全轻混

凝土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计量设备一般采用磅秤或电子计量设备。水计量可采用流量计、时

间继电器控制的流量计或水箱水位管标志计量器。上料设备如双轮手推车、铲车、装载机及粗、

细骨料贮料斗和配套的其它设备。现场试验器具,如坍落度测试设备、试模等。

 

   2.2  作业条件:

    2.2.1  试验室已下达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并将其转换为每盘实际使用的施工配

合比,并公布于搅拌配料地点的标牌上。

    

2.2.2  所用的原材料经检查,全部应符合配合比通知单所提出的要求。

  

  2.2.3  搅拌机及其配套的设备运转灵活、安全、可靠。电源及配电系统符合要求,安全可

靠。

   

 2.2.4  所有计量器具必须有检定的有效期标识。地磅下面及周围的砂、石清理干净,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