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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14、

工程量计算

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完成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

14 日内对以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
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
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2) 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以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 14 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

从第

15 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是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

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发包人不予计量。

15、

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是指发包单位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

现场实际情况、国家和本省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以省建筑行政主管
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为依据,
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的市场价格信息等计
算出的建筑工程造价。

16、

发包单位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

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竣工结算备案书》和
《竣工结算更正意见书》

17、

《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
其他规定。分别按照合同标的不同,将合同分为

15 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

 

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
同;

18、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

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9、

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

1) 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应当符合如下

规定:

a.内容具体确定;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
备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

 

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 不
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无需
承担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书明书、商业广告等为
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

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
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