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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报工程师批准后方

可调整合同价或顺延工期,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处理,主要有:

1)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

 

 

不向工程师提出

变更工程报告

时,可视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

更;

2)工程师收到

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

 

 

,应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可,

自变更价款报告送出之日起

14 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

追加合同价款

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5.

       

承包人按发包人发出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

合同价款的调整

1.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

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

       

综合单价的调整: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

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

 

     10%

 

 或合同约定的幅度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3.

       

材料价格调整: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价格进行控制。

1)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的,承包人采购材料前报经发包人复核采

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认价并签字同意;

2)发包人收到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日期到期后,不予答复的可视为认可;
3)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再报发包人调整材料价格,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作调整。

4.

       

措施费用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措施费用应予调整:

1)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2)单价合同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

整;

3)因发包人原因并经承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4)施工期间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措施费中工程税金、规费等变化的,应予调

整。

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包、承包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可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组价办法计算,也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3  工程索赔

工程实际中一般多称为 签证申请

”。

1.

       

分类:

1)按索赔的目的分类:⑴工期索赔⑵经济索赔:也称额外费用索赔

,简称 费用索赔

”。

2)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⑴ 合同规定的索赔:
⑵ 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称为 超越合同约定的索赔

”。

⑶ 道义索赔:罕见,称为通融索赔,或称优惠索赔。

3)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⑴ 工程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最普遍,最常见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
⑵ 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