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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
查的委托。
1.0.6 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应以工程发承包合同为依据,并遵循合法、独立、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规
范的要求。

2 术语
2.0.1 工程结算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已完工、结束、中止,经发包人或
有关机构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原合同
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过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
最终工程造价和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
专业分包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
2.0.2 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的全面的工程结算。
2.0.3 分阶段结算
在签订的施工发承包合同中,按工程特征划分为不同阶段实施和结算。该阶段合
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中间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
分阶段的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
达该工程不同阶段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中间结算文件。
2.0.4 专业分包结算
在签订的施工发承包合同或由发包人直接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按工程专业
特征分类实施分包和结算。分包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总包人、发包人或有关
机构对专业内容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分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
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总包人、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专业分包
工程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分包结算文件。
2.0.5 合同中止结算
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中止,对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已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内
容,经发包人、总包人或有关机构点交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价格或合同约定的
定价条款,参照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合同中止价格,提交发包人或总包人审核签
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合同中止后已完成工程内容的造价和工程价款结
算依据的工程经济文件。
2.0.6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
民事责任,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单位。
2.0.7 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或有关专业人员。
2.0.8 结算编制和审查委托人
委托他人编制工程结算的总包人或分包人;委托他人审查工程结算的发包人或
投资人。
2.0.9 结算编制和审查受托人
接受结算编制人或结算审查人的委托,承担结算编制或结算审查的工程造价咨
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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