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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断和保温,独立柱,门窗,栏杆、栏板、扶手,装饰线条,变形缝,建筑配件

油漆,脚手架,垂直运输及高层建筑超高费等共十三章。

二、本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

25m 以下编制的,超过 25m 的高层建筑物,

另按规定计算高层建筑超高费。

三、建筑物檐高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

(一)平屋顶带挑檐者,算至挑檐板下皮标高;

(二)平屋顶带女儿墙者,算至屋顶结构板上皮标高;

(三)坡屋面或其它曲面屋顶均算至承重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四)阶梯式建筑物按高层的建筑物计算檐高;

(五)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四、本定额已综合了层高

3.6m 以下的简易脚手架,层高超过 3.6m 时,执行第十

二章脚手架相应定额子目。

五、建筑物的层高:

(一)首层层高按室内设计地坪标高算至首层顶部结构层楼板的板面高度;

(二)其它各层的层高,均为上下结构层顶面标高之差。

六、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定额中的人工及材料消耗量均不得调整。

七、本定额中注明的门窗、装饰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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