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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仅是一种数字上的虚增,并没有实际增加保险公司的资本质量和偿付能力,很有可
能演变成一种针对监管者和投资者的表面文章。保险公司互持次级债,如果双方的利率、期
限和金额等相同,则完全不需要发生实际的资本转移,是一种典型的数字游戏;就算条件
不同,持有双方可以通过结算差额来满足这个条件,使得监管方无法真实监控其盈利情况
这种道德风险是巨大的,容易引发整个行业的剧烈波动。
  三、保险公司互持次级债的制度构建
  (一)完善信用评级体制
  保险公司之间互持次级债,可以在账面上虚增资本的充足率,表面上达到偿付能力要
求,形成道德风险,这是由于在现有的体制下很难将次级债的优良区别出来,但在实际情
况中它们的质量和面临的风险却不是同质的,而且差异很大。缺乏成熟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不
同的次级债进行甄别、分析和判断,资本市场中很容易出现良莠不齐的次级债产品。成熟有
效的评级体制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保险公司互持一些虚假或不良次级债来达到虚增对方偿
付能力的目的,保障我国保险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规范信息披露模式
  由于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还处在发展初期,短时间很难建立一个规范的评价体系。监管
部门可以从另一个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于公司发行次级债的具体情况,以
及现阶段持有其他公司(尤其是保险公司)的情况进行特别的说明,信息的使用者可以自
己对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预估。目前几家上市的保险公司在年报中对发行的次债有介绍,
但是对于自己持有其他保险公司次级债的情况却没有说明。
  (三)允许保险次级债的流通
  目前定向发行的次级债在公开市场上不能流通,造成了保险次级债的持有者以商业银
行及其他保险公司为主,次级债在金融体系内的积累很容易形成风险,违背了分散风险的
思想,次级债投资者在发行者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难以及时规避风险。如果允许保险次级债
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可以形成有效的次级债价格形成机制。通过更多投资者去分析和判断
次级债的质量,也可以缓解发行者与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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