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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购车保险。

A 保险公司《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条款》规定,由于下列原因购车人未能履行分期

付款购车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责偿还购车人尚欠被保
险人的余款,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1)购车人连续三个月托欠购车款;(2)购车人

失踪连续三个月以上。保险金额为售车款减去购车人首期付款金额。

 

  

1997 年 12 月 8 日,B 汽车厂与 C 公司签订了 100 辆 X 型轿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合同

约定,总车款为

1397.9 万元,首付款为 279.58 万元,余款为 118.32 万元,分 12 次还清,

还款期限

24 个月,在 C 公司付清车款之前 C 公司不得转卖车辆,B 汽车厂并应保留汽车抵

押权,同年

12 月 17 日,C 公司在已经资不抵债、无力偿还 1000 余万元到期债务的情况下,

故意隐瞒自己的履约能力,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给

A 保险公司称其利润总额超过 1500 余万元,

A 保险公司投保分期付款购车信用保险,被保险人为 B 汽车厂。随后 A 保险公司向 C 公

司出具了

100 辆轿车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单。 

  

C 公司为筹集购车首付款,于 1998 年 1 月 9 日同 D 公司约定,由 C 公司将上述 100 辆

轿车中的

40 辆卖给 D 公司,C 公司以此获得了 D 公司支付的 3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并于

1 月 20 日经背书转让给 B 汽车厂。1 月 20 日 B 汽车厂书面同意 C 公司的转卖行为,并于收
到上述

300 万元首付款后,即将 100 辆轿车发运给 C 公司,未保留车辆抵押权,也未将此

情况告知

A 保险公司。C 公司将其中 40 辆轿车交给 D 公司以履行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其

余车辆全部用于冲抵其他债务。

B 汽车厂得知 C 公司无力偿还的消息后,仍继续与其合作,

3 月份又签订了 100 辆 X 型轿车合同(1397.9 万元),要求与之前所欠的 118.32 万元一同
还清,即还款日为

1997 年 12 月 8 日后的 24 个月。 

  

1998 年 6 月,B 汽车厂接到 C 公司破产的消息,随向 A 保险公司诉讼索赔,要求 A 保

险公司承担保险金额为

2516.22(1118.32+1397.9=2516.22)万元的保险责任。 

  案情解析

 

  首先,保险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人对
其承保风险发生程度的估计或判断,保险人作为商业机构并不是对任何风险都予以承保的
1998 年 3 月份 B 汽车厂与 C 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显然不属于承保范围。 
  第二,保险合同时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应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重要事项
向对方如实告知或说明。本案保险标的是购车人的分期还款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如实告知
购车人的资信状况及其履约能力情况,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先决条件。

C 公司在与 A 保

险公司签约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骗取

A 保险公司与之签订保险合

同,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足以影响

A 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因此,

A 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
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
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被保险人

B 汽车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同意 C 公司转卖车辆,也未保留车辆的抵押

权,违反了买卖合同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明显增加了保险人的保险危险程度,而

B 汽车厂

又未将此情况告知

A 保险公司,故 A 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B 公司明知

C 公司无力偿还已有债务,但有意识地制造事故,在保险标的收到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
的措施,故意扩大损失程度,显然属于道德风险,不应获得赔偿。

 

  可见,投保人

C 公司在投保前,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单有效

期内,被保险人

B 汽车厂未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在得知 C 公司无法偿还应收账

款的情况下,仍故意继续与其做生意,均属于道德风险。所以,

A 保险公司对所发生的事故

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信用保险中道德风险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