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523-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8-90
类别
昼间
夜间
Ⅰ
55
45
Ⅱ
60
50
Ⅲ
65
55
Ⅳ
70
55
Ⅰ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Ⅳ 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三、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措施
2、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
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
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
规定噪声限值。
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
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的,施工单位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
”
噪声敏感建筑物 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
”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
”
夜间 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4、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
求。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
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
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
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
位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