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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负责人在会计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17.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

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18.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

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19.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

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所以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20.财政部门监督范围:(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2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

计划的进行轮换。
  

2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

作。
  

23.国有的和国有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

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国有企事业的总会
计师应由单位负责人提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任免,单位负责人不能直接任免。
  

24.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5.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

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6.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单位会计机构

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交接

,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27.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承担法律责任。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28.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

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29.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每日结出余额,

而不能只在月底结出余额。
  

30.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审

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考试大助你成功
  

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按票面金额处以 5%但不底于

1000 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32.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规定,不相容岗位职责分工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销

售与货款回笼属于不相容岗位,货款回笼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
  

33.根据会计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

责,不得以不懂会计借口推卸责任。
  

34.根据《票据法》规定,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纳税人采用少记收入,多记成本,费用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金额在

1 万元以下,

占应缴税额在

10%以下的,属于偷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

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0.5~5 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造偷税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5.根据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即坐支。

  

36.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

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7.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对不合法原始凭证有权不予以接受,并应当报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