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B、《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

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

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

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3、对经营不符合规定食品的监督和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的,由工商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可证:

(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二)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

主辅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

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