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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

碳含量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图中特别注明)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

的合格保证。

(3)进行抗震设防的承重钢结构,其钢材材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材的屈强比(按实物性能值)不应大于 0.8;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大于 22%;行《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

钢》(

GB/T1591)的规定。

3.3 焊接材料:

(1)选用的焊条、焊丝、焊剂等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当两种不同强度的钢材焊接时,

可采用与较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条。

(2)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

GB/T5118)的规定;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宜采用低氢型焊条。

(3)自动焊和半自动焊所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

GB/T5293)和《低合金钢埋弧埋焊用焊剂》(GB/T12470)中的相关规定。

(4)气体保护焊使用的二氧化碳气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用二氧化碳》(HG/T2357)的规定。

3.4 高强度螺栓:

(1)本工程中所用的摩擦型高强螺栓的性能等级为 10.9 级,产品选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及连接副。

(2)凡未注明的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0.45,摩擦面处理方法为喷砂,抗滑移系数值须根据实验

进行确认,并提交监理单位及工程部认可。

3.5 普通螺栓螺母及垫圈:C 级螺栓,性能等级 4.6 级。

3.6 预埋件锚栓均采用 Q235 级钢制成,精度达到 C 级普通螺栓标准。

3.7 二次灌浆采用高强度、无收缩、自流淌灌浆材料或高强度、无收缩细石混凝土浇筑,施工时采用高压

灌浆。

3.8 圆柱头焊钉(栓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栓钉》GB10432 的规定,且抗拉强度不小于

400N/m,屈服强度不小于 240N/m;栓钉焊接时根据焊接要求配用 B1 或 B2 型瓷环。

3.9 楼、屋面均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板,自承式模板仅作模板使用,其型号、材质、基板厚度详见节点图。

4.对施工总的要求:

4.1 制作单位应仔细详尽地阅读所有结构图并进行钢结构的深化设计,在深化设计得到我院结构工程

师确认之后,方可进行备料及制作。

4.2 除在结构图上专门注明,不允许在结构构件上开洞和损伤截面特性的操作。

4.3 本工程所完成的结构设计中,未考虑施工方法产生的施工附加荷载,也未考虑施工阶段的安全。

5.对制作的要求:

5.1 钢结构的制造:放样、取料、切割、矫正、弯制、起拱以及制孔、刨边等均应严格按照《规范》和《规程》

中相关要求进行,制造单位在施工之前,应提供完整的制造工艺流程图和每个零部件的加工工艺,经监理

单位及工程部认可后方可施工。

5.2 钢结构工程的放样,应由富有经验的技师承担,且必须详尽地向施工人员交底。

5.3 在放样画线时,应根据施工工艺要求,预估安装焊接、构件加工中焊接收缩余量;如发现施工图有

,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进行核对工作,在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4 所有钢材在使用前应进行复检,如有变形等情况,应采取不损坏钢材的方法展直

5.5 所有主要构件,除设计图上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用短料拼接;图中无注明处,拼接位置应设

置在内力较小处;热轧型钢等型材应采用锯切下料。

5.6 本工程所有高强度螺栓孔应采用钻制孔,应严格遵守《规范》及《规程》之要求。

5.7 钢管等空心构件外露端除注明外要应采用钢板封头,并采用连续焊缝密闭,封头钢板厚度 6mm 且

不小于构件壁厚,材质与构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