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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浓度细颗粒物(全年)和高浓度臭氧(夏秋季节)为特征的典型

“双高”型污染区域。⑦我

国整个大气环境污染呈现区域性、复合型特征。

 

  二、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问题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治理大气污染中起到基石的作用。我们首先必须认清大气中何种污
染物,达到多少浓度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再对这些污染物采取具体措施进
行治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在限定的时间内,对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质量浓度给
予的规定。

①污染物及浓度值的确定建立在分析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影响的科学判

断基础之上,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主要空气污染物都应纳入标准范围。大部分国家在治理空
气污染中都首先设立空气质量标准。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颁布前,1982 年已

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82),后经 1996 年、2000 年、2012 年三次修订。从我国

空气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的现状来看,我国原有空气质量标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标准未真正体现保护公众健康原则 

  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目的是为降低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提供指导。标准的设
立主要考虑污染物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确立公众健康能够承受的浓度值范围。经济成本和技
术可行性等因素会影响空气质量标准的实现,但这些因素可在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予以
考虑。美国《清洁空气法》要求国家空气质量标准(

NAAQS)完全建立在公众的健康基础之

上,在足够的安全范围内保护公众的健康。环境质量标准直接告知公众,保护公众健康和环
境质量需要什么样的空气质量。标准对规定的污染物设立两个级别标准:一级标准是保护公
众健康,包括最敏感群体,例如老人和小孩;二级标准是保护公共福利,包括空气能见度
植物,动物和建筑物。而我国

1982 年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虽也强调保护人群健康,但把大气

环境质量标准人为分为三级: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
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
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
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与美国空气质量标准
相对照,我国只有一级标准才完全符合保护人体健康需求。二、三级标准离保障公众健康需
求还存在一定距离。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还出现修订后反而宽于原标准的现象。2000

年标准在

1996 年标准上予以修订,二氧化氮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 40 微克/立方米

改为

80 微克/立方米;日平均浓度限值由 80 微克/立方米改为 120 微克/立方米;小时平均浓

度限值由

120 微克/立方米改为 240 微克/立方米,标准大幅度降低,臭氧一、二级标准的浓

度限值也有所放宽。而事实上,从

1995 年起,随着城市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以二氧化氮为

主的氮氧化物在空气污染物中的比例开始上升,甚至成为某些大城市冬季的首位污染物。同
时期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准则》二氧化氮的准则值是年平均

40 微克/立方米,小时平均

200 微克/立方米。2000 年标准的放宽可能是为提高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并非为了保护公
众健康。

 

  

2.标准未及时反映大气环境状况的变化 

  继

2000 年标准后,我国长时期未对空气质量标准予以修订,直至 2012 年新标准颁布。

而这一时期,我国大气环境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颗粒物已经成为主要污染物。

2000 年我国

部分城市开始发布空气质量日报,空气质量日报依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城市空气质量
日报技术规定》,采用统一的空气污染指数(

API)的形式报告,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

PM10 日均浓度值为基础,计算全市平均污染指数。然而,只以三项污染物为评价因子计算
出的空气污染指数与人们生活中实际感受的空气质量存在差别。特别是在

PM2.5 成为主要

污染物的地区,能见度下降这一明显空气受污染的特征,由于

PM2.5 未纳入评价因子,未

能在空气质量日报中显现。我国

2006 年就已在一些城市试点监测 PM2.5 和臭氧,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