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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

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2.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鉴定、许可。

3.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

1.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

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2.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鉴定、许可。

3.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一)拍卖人

1.组织形式: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审核:在设区的市设立,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拍卖业管理的部门

(现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

(1)有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

与主管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

(5)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应当拥有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以及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