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产品的特殊性
货币是金融机构经营的主要产品,而且办理的是存款与贷款业务,在资本结构中,绝
大多数是企业与个人的存款和部分贷款,金融成本只占很小一部分。因此,作为一个高度负
责运营的金融机构企业,具有的风险性很大的特点,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这一特殊
性使得要面临更多的债权人,受存款人利益的约束。
3.金融契约的特殊性
与非金融企业相比,掌握信息金融企业的股东、债权人和监管者处于劣势。大多数利益
相关者监管者、贷款人与存款人等使股东、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应,金融产品的
信息不对应比一般公司的产品要繁杂,银行的一种产品贷款,其信传递号比较困难,在相
当一段时间内,判断其质量和收益情况并不容易,并使信息不对应的程度加剧。金融产品的
特殊性,不但减弱了产品市场的传递信号功能,而且使股东、债权人和监管者不容易从市场
上得到消息。
三、金融行业治理的实施
依据金融行业治理的特殊性,我们提出了金融行业的三点治理结构:金融机构治理、金
融行业协会治理和外部环境治理。
(一)机构内部治理
1.改革产权
原有体制下,单一的产权结构被打破,实行股份制改造。产权主体的多样化,有助于还
原国有金融机构经济人的本质,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治理公司结构的问题。厉以宁指出,
“多
股制衡
”是更好的股权构成,有利于完善治理公司结构。因为:第一,实行股份多样化后,
会有人性价值上的产权主体行使股东权力,对重要决策进行审议,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营运
状况密切注意,使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变得生效;第二,股权多样化使单一国有股权下
股份不能流通的弊端减少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出现使金融机构的经理有失去掌控权的危机
从而有效转变
“内部人控制”的情况;第三,实行股份多样化后,国家信用将减弱,债权人
的风险认识会加强,约束债权将得以强化;第四,有利于扩充银行资本金,改变资本充足
率当前过低的现况。
2.完善金融机构内部制衡机制
分别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使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相互分开,明确
划分董事长、监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的职责,并规范其操作。要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意图
来监督董事和监事,充分运用董事会的作用来任免行长和决定行长的年薪,充分利用监事
会的作用对行长的营运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依照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改善银行
机构的公司治理
”,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中的核心环节是金融机构董事会,所以,我们应重视
董事会的设立,尤其在董事会的结构中,要建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来增强董事会的
监督和约束机制。
3.优化对金融机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
事实上,金融机构高级经营管理层拥有对金融机构资源的投票权、支配权和决策权,他
们是否会积极利用本身的经营管理能力(
“企业家精神”)为银行创造财富,在很大程度上,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有影响。因此,必须以恰当的方式,如:相对较高能
力的、与业绩挂钩的奖金,认股权,等等,这些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给予以他们一定的剩余索
取权。同时,加大对经营结果的控制、检查和估价,促使这些事实上拥有投票权的人员对投
票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如:风险金等方式,从而控制
“廉价投票权”的广泛存在对金融机
构经营效率的覆盖。
(二)行业协会治理
治理金融行业协会主要是行业内通过协会联盟对的金融机构进行协调,对各种资源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