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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

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

-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

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

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

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
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

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
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30000--50000 人)相对应,配建

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
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