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
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
-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
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
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
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
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
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
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30000--50000 人)相对应,配建
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
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