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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

《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

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

0.8—1.5 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

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

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

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

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

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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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规划文本

6 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

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

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

合同签定后

3 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定金;规划设

计方案确定后

3 日内,支付 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

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

计费单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