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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或者拆除。因此,必须依法规范建设单
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针对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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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作为负责建设工程整体工作的一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各个
环节所需的基础资料是建设单位的基本义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
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这里强调了

4 个方面内容:一是施工

资料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二是施工资料的科学性,必须经过科学论证,
数据准确。三是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必须齐全,能够满足施工需要。四是有关部
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施工资料,不得推诿。

  

(三)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

  

1.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

进行建筑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进行建设施工。违法从
事建设工程建设,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2.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法从事有关活动,必然会给建设

工程带来重大结构性的安全隐患和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事故。建设单位
不得为了盲目赶工期,简化工序,粗制滥造,或者留下建设工程安全隐患。

  

3.压缩合同工期必然带来事故隐患,必须禁止。压缩工期是建设单位为了早

发挥效益,迫使施工单位增加人力、物力,损害承包方利益,其结果是赶工期、
简化工序和违规操作,诱发很多事故,或者留下了结构性安全隐患。确定合理工
期是保证建设施工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措施。合理工期应经双方充分论证、协商一
致确定,具有法律效力。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管理方法和工期定额,保
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这是对《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具体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