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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
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
志,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的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防护的要求,其生产企业的
安全条件至关重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

具备的条件和安全标准作出了规定。

  

1.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3)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出厂检验

  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
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其产品出厂前,应当自行
检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并对其产品的安全防护
性能负责。经检验符合标准的,出具产品合格证

;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