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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
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

项制度。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

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
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

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
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

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
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
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

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

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
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事故隐患治理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
经营单位

(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