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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使工程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
有些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或对监理程序不熟悉,使得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挥手工程、政
绩工程等。目前,指挥部常到施工单位抽调人员任业主代表,但这些被抽调出来的业主代表
不能适时调整自己的位置,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国家投资项目业主违规现象较普遍,要
理顺建筑市场应先着重抓项目法人制度的推广、落实,建立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

 

  

3 监理工作定位问题 

  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监理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设中,重设计、
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存在。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
令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
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
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
查要全面。

 

  

4 基本对策 

  

4.1 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我们必须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
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
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

“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

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于国
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确有一定的特殊性,
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使监理
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4.2 严格监理资质管理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
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监理单
位都要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我们建议,这些
单位在与母体分离后如果暂时还不能独立的,可以通过合并加强的办法,将其改组成独立
的监理法人实体。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
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
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4.3 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一是政府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监理资质标准
的不能迁就,对固定人员少于

60%和建制上不独立的,不应再批准为监理单位。二是监理单

位要注意监理人员配备和搞好自身培训。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
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
咨询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
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要大力提高监理人员的义务素质。三是要改革监理取费办法。在目前以
公有制为主体的背景下,监理公司向业主直接收取监理费用的体制是导致监理企业无法有
效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因。如果将付款方式改由第三方(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监理协会
等)先向业主一次性收取监理费,由其按合同规定交付给监理企业,则监理企业避免了与
业主的直接经济联系,监理企业的地位就得到了有效提高,就能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制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这一
制度,继续深化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摆脱监理行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