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
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
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
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
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5 月 1 日其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
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
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价费字 479 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
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 总 则
(
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
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
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
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
“
”
“
简称 施工监理 )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 其他阶
”
段的相关服务 )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
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
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
建设工程监理
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附表四)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
杂程度调整系数
×高程调整系数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