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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中的一些共性要求作出规定,包括适
用范围、主要符号、材料性能要求、各种作用的标准值、作用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
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以及构造要求等。这些共性规定将在协会标准中得到

 

遵循,贯彻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
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
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100045),以供今后修订

时参考。

 

本规范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

: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

程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
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湖南大学、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

 

沈世杰、刘雨生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文贤、王憬山、冯龙度、刘健行、

 

 

苏发怀 陈世江、沈宜强、宋绍先、钟启承、郭天木、 葛春辉、翟荣申、潘家多

总则

1.0.1 为了在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达到技
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一般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
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
1.0.3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一般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容量较小

 

且安全等级低于二级时,可采用砖石结构。 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

-3℃的地区,外露

的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不得采用砖砌结构。
1.0.4 本规范系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 和
《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53—92 规定的原则制定。

1.0.5 按本规范设计时,对于一般荷载的确定、构件截面计算和地基基础设计等,应
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建造在地震区、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等地区的给水
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主要符号

2.0.1 作用和作用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