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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电、用电电压的确定

3.2.2

居住区高压配电

3.2.2.1

应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电网发展规划综合考虑近期、中期、远期的用电负荷,确定居住区的

供配电方案。

3.2.2.2

一般按每占地 2km

2

或按总建筑面积 4x10

5

m

2

设置一个 10kV 配电所。当变电所在六个以上

时,也可设置 10kV 配电所。
3.3

电压选择

3.3.1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从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用电单位的

远景规划、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它的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考虑决定。

用电设备容量在 250kW 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 160kW·A 以上者应以高压方式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

250kW

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 160kV·A 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高压式供电。

3.3.2

用电单位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 10kV;如 6kV 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 6kV 电压配电技术

经济合理时,则应采用 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 220/380V。

五、电能质量

1

)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可按下列要求验算:

(1)

一般电动机±5%。

(2)

电梯电动机±7%。

(3)

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屋内场所为+5%、-2.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

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
-10%

(4)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2

)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

合理减少系统阻抗;

(3)

合理补偿无功功率;

(4)

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3)有载调压变压器的选用

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1、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 35KV、10(6)KV电网送电时。
2、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3、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 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
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 10(6)KV有载
调压变压器。
4、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
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 0~+5%。
4)冲击性负荷的供电措施
为了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宜采取
下列措施:
1、采用专线供电。
2、与其它负荷共享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4、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