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供电、用电电压的确定
3.2.2
居住区高压配电
3.2.2.1
应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电网发展规划综合考虑近期、中期、远期的用电负荷,确定居住区的
供配电方案。
3.2.2.2
一般按每占地 2km
2
或按总建筑面积 4x10
5
m
2
设置一个 10kV 配电所。当变电所在六个以上
时,也可设置 10kV 配电所。
3.3
电压选择
3.3.1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从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用电单位的
远景规划、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它的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考虑决定。
用电设备容量在 250kW 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 160kW·A 以上者应以高压方式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
250kW
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 160kV·A 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高压式供电。
3.3.2
用电单位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 10kV;如 6kV 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 6kV 电压配电技术
经济合理时,则应采用 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 220/380V。
五、电能质量
1
)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可按下列要求验算:
(1)
一般电动机±5%。
(2)
电梯电动机±7%。
(3)
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屋内场所为+5%、-2.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
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
-10%
。
(4)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2
)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
合理减少系统阻抗;
(3)
合理补偿无功功率;
(4)
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3)有载调压变压器的选用
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1、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 35KV、10(6)KV电网送电时。
2、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3、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 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
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 10(6)KV有载
调压变压器。
4、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
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 0~+5%。
4)冲击性负荷的供电措施
为了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宜采取
下列措施:
1、采用专线供电。
2、与其它负荷共享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4、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