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3.4 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
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250 人。容纳人数超过 2000 人时,其
超过
2000 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400 人。
第
5.3.5 条
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
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
400~700 人。
注:设计时,规范较小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范较大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第
5.3.6 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
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
2 个。
但面积不超过
50m2,且人数不超过 10 人时可设 1 个。
当
地下、半地下建筑
内有
2 个或 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
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
分区必须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
30 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
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 时,可设置 1 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
小于
1.0m/百人计算确定;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
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第
5.3.6A 条 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 2 个安全
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
5.3.7 条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
设置封闭楼梯间
(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
3 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
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
大于
10m 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