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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领的工作服交还总务科

(一年以上的免)。

   原领的工具,文具

(消耗性的免)交还总务科或有关单位。

   上项交还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册,由接收单位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证即可。
  

3.移交期限以 5 天内办妥。


  五、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
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六、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饬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
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单位主管负责追索。
  七、离职手续办妥后,始准填发离职证明。

  八、本细则由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