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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培训教材/建筑篇

5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车流有序,并对建筑群体、竖

向、道路、环境景观、绿化格局、管线设计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6  基地内建筑物布置应按其不同功能争取最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和卫生要求

居住建筑、学校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医疗、科研实验室等需要安静的建筑环境,应避免
噪声干扰

7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性质满足其室外场地及环境设计要求,应分区明确、交通组织人

车流线合理。

1)小学校、幼儿园和住宅之间应有便利安全的人行系统,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应开向城

市交通干道。其入口和城市道路之间应有

10 米以上的缓冲距离,以便于临时停车及人员疏散

2)商业服务等项目宜集中布置,以便形成规模,便于使用、管理。
3)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应靠近其主要服务对象或位于负荷中心。锅炉房应设在下风向。
8  规划总平面布局如需考虑远期发展时,必须考虑与近期结合使用,达到技术、经济上

的合理性。

9  总平面设计应考虑安全及防灾(防洪、防海潮、防震、防滑坡)措施。
10  总平面建、构筑物定位应以测量地形图坐标定位。其中建筑物以轴线定位,有弧线的

建筑物应标注圆心坐标及半径。道路、管线以中心线定位。如以相对尺寸定位时,建筑物以外
墙面之间距离尺寸标注。
1.2.2  建筑、建筑突出物与用地红线的规定

1  建筑物退后红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2  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

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3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

0.7 倍,不得小于 5 米。(上海市规定不得小于 3 米)

4符合下述条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