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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
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
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
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

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
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