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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
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

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
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
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
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
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
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