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页(
69 页,标准构造详图变更表?)只是举了一个例子,并无规范作用。这是
给设计院用的。平法的宗旨是不限制注册结构师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对
G101 中不适合
具体工程的规定与构造,结构师都可以进行变更。需要明确的是经变更后的内容,其知识产
权归变更者,因此变更者应当负起全部责任(包括其风险)。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规定的是
“标准构造”,解决的是普遍性的问题。具体的设计者提出与标
准设计不同的
“构造做法”,当然是可以的。
本页图标
“附录
2
”应为“附录”——没有附录
1
,何来附录
2
?右侧排序
“
1.2.3.4.3
”
应
为
“
1.2.3.4.5
”,当然这应该是印刷的问题,并不影响阅读者的使用。
2.4
、如何正确理解《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107
-
2003
》第
4.0.3
条所说
“Ⅰ
级接头可不受限制
”的规定?
答:《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107
-
2003
》中将接头分为
Ⅰ、Ⅱ、Ⅲ级,并对接头的应用
做了规定:接头宜设置在结构构件受拉钢筋应力较小部位,当需要在高应力部位设置接头时,
对
Ⅰ、Ⅱ、Ⅲ级接头,接头面积百分率分别为不受限制、不大于
50%
、不大于
25%
。所谓
“不受限
制
”,是有条件的(应力较小部位),应慎重对待。
从传力的性能来看,任何受力钢筋的连接接头都是对传力性能的削弱,因此不可能存在
“可
以任意不受限制
”的问题。钢筋连接的其他要求,如同一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
连接区段的构造要求,避开在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梁梁端、柱端等,仍应符合标准的相关规定。
而当设计选用了平法图集时,对于抗震框架柱的非连接区不允许进行连接的规定更应严格
执行。
2.5
、
凡是
“没有明令禁止”的连接区域,钢筋是否就可以连接呢?
答:事实上,除高抗震设防烈度的重要构件外,没有
“完全明令禁止”的非连接部位。
从这个意
义上来理解,
只要保证连接质量和控制同一连接区段百分率,在任何位置都可以连接。需要
注意的是,
连接,只是在定尺钢筋不够长时才需要;任何一种连接方式对钢筋的
传力性能都是一种消弱,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不可能有所谓的不受任何限制
的接头!
—
受力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
“尽可能避开”避开节点区、箍筋加密
区、弯矩较大区域等,
在同一根钢筋上宜少设接头。这是规范明确规定的原则
,应予以执行!
2.6
、剪力墙开洞以后,除了补强钢筋以外,其纵向和横向钢筋在洞口切断端如何做法?
答:
钢筋打拐扣过加强筋,直钩长度
≥15d 且与对边直钩交错不小于 5d 绑在一起;当因墙的
厚度较小或墙水平钢筋直径较大,使水平设置的
15d 直钩长出墙面时,可伸至保护层位置
为止。
2.7
、剪力墙的水平分布筋在外面?
还是竖向分布筋在外面?
地下室呢?
答:在结构设计受力分析计算时,不考虑构造钢筋和分布钢筋受力,但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不
存在绝对不受力的钢筋,构造钢筋和分布钢筋有其自身的重要功能,在节点内通常有满足构造
锚固长度、端部是否弯钩等要求;在杆件内通常有满足构造搭接长度、布置起点、端部是否弯钩等
要求。分布钢筋通常为与板中受力钢筋绑扎、直径较小、不考虑其受力的钢筋。
应当说明的是,习惯上所说的剪力墙,就是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
-
2001
里的
“
抗震墙,称其钢筋为
水平分布筋
”和“竖向分布筋”是历史沿袭下来的习惯,其实剪力墙的
水平分布筋和竖向分布筋均为受力钢筋,其连接、锚固等构造要求均有明确的规定,应予以严格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