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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
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
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
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
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
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
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
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
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
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
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
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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