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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将具有相同社会危险性的其他行为也归入其中,加强了对食品市场秩序的规制作用,也
实现了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维护了食品安全保护体系的统一性。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八虽然没有修改该条的罪状,但改变了本罪的法定刑,原因在于之前

该罪名将罚金刑限定在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一下”,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对一些大的食品犯罪集团在财产上无法起到惩罚和预防作用,不免显得有些僵硬,妨碍了
刑法功能的有效发挥。经修改后,其积极作用表现在增加了刑罚适用的灵活性,有利于突破
原来的限制加大对该罪的惩治力度。作为破坏市场秩序的贪利性犯罪,要有效的打击犯罪、
避免犯罪分子卷土重来,采用财产刑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利益,使其没有足够的资金再次
实行犯罪行为,也让犯罪分子认识到实施犯罪付出的代价太大而不敢重来,可以让刑法同
时发挥震慑与教育功能。在该罪的结果加重情节中也增加了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

拓展了该罪加重处罚情节的外延,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与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程度相近的其
他危害情节,例如严重破坏食品的交易秩序的行为也有了加重处罚的刑法依据,进一步贯
彻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3 食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作为第四
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
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现实

生活,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故意放纵、疏忽大意也是导致出现如此多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之
一,在食品的层层监督检查中,监管者若能正视自己的责任,如此多的不合格食品也不会
轻易地上到老百姓的餐桌。为何食品监管环节会变得形同虚设,究其原因,刑法在规范食品
监管者责任的立法规定上,罪名过于零散,根据监管者所处的部门不同,有商检徇私舞弊
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等罪名,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难以确
定到底是哪一部门的责任,并且在食品安全问题被揭露后,各个部门就有了相互推脱的机
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难度也无形中增大。新增的食品安全渎职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缓解上述原因带来的问题,不论食品监管者所处何种部门,只要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导
致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便可统一以该罪定罪处罚,加快了对食品监
管者犯罪行为的打击效率,使我国的食品监管制度可以落实到实处。

 

  

2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缺陷 

  

2.1 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定较为单薄 

  通过对上述刑法在食品犯罪方面的重点罪名介绍可以看出,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体系
中设置的罪名少得可怜,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打击范围限定被在了一定范围,仅限于生产、
销售环节,对于比如食物种植、养殖、原材料供应等环节还无法用刑罚予以制裁,只进行行
政处罚力度过轻,预防效果不佳。再者,在刑法中虽有体现对未成年人、妇女等的区别对待,
但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却没有相关的体现。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对特殊人群产生的伤
害尤为重大,特别是其中的婴幼儿。由于特殊体质,婴幼儿是身心健康极易受到不法侵害的
未成年弱势群体,有缺陷食品对其易造成不可恢复的伤害,阜阳劣质奶粉事故、含有三氯氰
胺的毒奶粉对众多儿童造成的影响是长久的。有必要进行特别保护的原因在于刑法规定食品
安全犯罪时是根据针对普通大众身体抵御能力的标准制定相应罪名与刑罚的,但对于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