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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的对策

 

  

 

  

�(一)合理设置政府机构 

  

�任何食品安全监督政策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执法机构即监督主体有效地执行法律、履

行职责。政府是公权力的受托者,而实际上行使公权力的是政府各主管部门。因此,监管主
体的合理设置是有效地食品安全监督的关键

⑤。 

  

�1.协调统一横向部门间的关系 

  

�现已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质量监督

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

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

监管部门的职责,可以增强各部门执法的安定性、权威性和可问责性,增强政府的可信度。

 

  

�2.理顺纵向部门间的关系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该实行由中央监督机构总体负责监督的垂直一体化监督

模式,按区域设置监督机构

⑥。一个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由设在这一区域内的监督机构

具体负责,改变现在上下级监督机构和地方政府同时参与具体监督事务的状况。同时,人事
和财政等配套改革措施必须同步于垂直管理改革的步伐。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的规则体系 

  

�1.理顺现有的法律、法规 

  

�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

陈君石教授认为,《食品安全法》没有对食品监管体制作根本性的改革是最大遗憾

―并未就

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做出实质改变,而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

“微调”⑦。所以,我们现阶段对

已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梳理和完善。将一些不合时宜的旧法废止、修改或整合,
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的相互冲突,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2.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标准体系,统一各类标准 

  

�在当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中应当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食品标准,通过参照遵循

这些标准,将国内食品标准尽快与

CAC(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接轨,这样做既提高了对食

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又可避免由于重复性工作造成的资源浪费

⑧。在制定这类标准时应当

注意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动态性和参与性。

 

  

�3.完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食品市场中的失灵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引起,所以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提供及

时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监测是第一步。拥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才能防患于
未然,做好食品安全的事前防范工作,不让不安全食品进入市场。这就需要政府机构建立完
善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培育和发展独立的社会中介检验机构,增加对检验工作的投入,
开展人员技术培训等。

 

  

�(三)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的责任追究机制 

  

�政府监督机构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的主要职责,但是不断加强监督力度并不等于毫无

节制的授权。监督机构作为委托

――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有滥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的可

能。所以,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实现责任追究机制的法律化。应该在现
有食品安全监督法律制度中明确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责任体系,责任承担的形
式也应多样化,有明确的责任追究的程序。其次,要有完善的救济制度。规章规定可以委托
组织作为代理人;允许社会中介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四)加强行业自律和推动社会监督 

  

�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行业协会的有效运行可以在规范企业行为、促进

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保证食品安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弱化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