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置于脑后不顾,极大的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四、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银行的客户本就有权及时了解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但现在大部分银行的信
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都未能建立完整的
“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机制。“事前”银行
的理财产品属性不明,产品说明书内容不完全,客户不能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全部内容。
“事中”银行不能按时提供理财产品对账单给客户,也不能及时通知客户其理财产品的实际
收益情况。即使商业银行发现理财产品处于亏损状态,也不能或者不愿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告
知客户,提醒客户注意,让其采取减少损失的操作。
“事后”客户发现理财产品亏损,有些银
行也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甚至完全置之不理,这种做法极大的损害了银行的声誉,流失
客户。
五、代销机制不完善
许多银行在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时,往往对所代理产品的没有进行充分具体
的了解,没有对该产品提供者的投资方向、管理经验以及风险控制能力进行有效评估,也没
有明确界定银行与所代理的产品发行方之间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同时银行代销人员对代销
产品不了解,因此无法全面揭示投资风险,特别是不利的投资后果。客户诉讼最多的是开放
式基金、代理保险业务、代理证券业务等等银行代销业务。当顾客询问理财产品的投资去向以
及资产配置比例时,得到的答案往往不是
“不清楚”和“不太了解”,就是“这个要向基金公
司询问了
”。这都是销售人员对理财产品不了解所致,这种情形对银行是非常不利的。
六、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
部分银行理财的风险集中体现在客户投诉上,投诉处理不当,就会演化为法律诉讼,
从而影响到银行的声誉。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普遍缺少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商业
银行没有建立完善有效的客户投诉登记制度,并对客户投诉情况分析研究不足,缺少专门
的理财业务员和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因此不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来改进银行理财服务。
银行往往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对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
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和改善。一般银行会处理那些难缠的客户,但很大程度上也是敷衍,客
户并不满意,这使得客户的抱怨增加,投诉更严重,甚至对银行进行诉讼。(作者单位:江
西财经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严霖.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J].现代商业.2010(07)
[2]李伟娟.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研究[D].中国石油大学
2010
[3]施金龙,李丽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成因及对策分析[J].价值工程.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