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进
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按
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招标人组建的资格预审工作组负责资格预审;
(二)资格预审工作组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评审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交
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
(三)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预审工作组应提交由资格预审工作组成员签字的资格预审
报告,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四)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
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
格预审结果。
第十七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
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由招标人存档备查,同时交评标委员会参考。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合同签署及履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能
力,管理能力,类似工程经验、信誉状况等;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等;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
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
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概况,监理范围、内容和监理服务期,
招标人提供的现场工作及生活条件
(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和试验检测条件,对投标人和
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日程安排,投标有效期等;
(三)书面合同书格式。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合同书、应当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
范文本》
(GF—2000—0211),小型项目可参照使用;
(四)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协议书和履约保函的格式;
(五)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六)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七)评标标准与方法;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其它辅助资料。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内容一般不得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15 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修改和澄清的内容为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