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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 12 月和 2000 年 1 月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

《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对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成套设备,在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

础上,建立设备监理制度,并要求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设备监理工

作。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已在我国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行为,保证监

理工作质量,提高设备制造质量和投资效益,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制定

了《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范》,作为水利行业标准实施。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质量振兴

纲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小型水利工程项

目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正文分

10 章,另有 2 个附录及条文说明,其中附录 B 为提示性附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