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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

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小型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

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

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

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 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

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10 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

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2 术    语

2.0.1 

  

水利工程

water resources projects

    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

扩建、改建、加固、修复

)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2.0.2 

  

监理单位

supervision unit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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