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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材质鉴定单据等查询当地信息价进行套价的。
  综合上述,本工程案例在造价控制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招标时,通过施工单位的“让利”来考察施工单位的综合实力,即以“下浮率”作为商

务标无法体现出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首先,

“下浮率”为多大比较合理?是不是

“下浮率”越大越好?这给评标带来很大困难,也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可信度。其次,虽然“下
浮率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及规避风险的能力,但是无法体现出施

工单位的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水平、企业实际消耗量水平等综合实力。再次,投标者可能为了
中标,将下浮的幅度提得很高,但是

“下浮率”大并不能降低工程造价,相反,为了防止太

大的

“下浮率”导致工程亏损,施工单位会在施工过程中想方设法提高下浮前的工程造价,

导致工程造价难以控制。
  

②业主把工程材料、机械、人工的价格定为当地造价站发布的施工月份信息价的平均值,

就是希望像综合单价包干一样把价格限制住,以减少价格风险。但是当地造价站发布的信息
价有当地的综合价也有厂家报价,两者差距很大,到底应该套取哪一个?而且业主选择的
是定额计价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材料的价格以价差的形式体现出来,没有一个综合单价
不方便分析和控制。
  

③本来业主把一些主要材料限制在一定的品牌范围内有助于保证工程的质量和限定工

程材料的价格。可是,仅注明了材料的品牌,我们说同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也分很多种材质、
规格、等级、价格,比如

HDPE 双壁波纹管根据管壁承受的压力不同分为 SN4、SN8,又如地

砖、门窗之类的材料根据质量好坏分很多的等级;再加上合同规定这些材料套用当地施工月
份的信息价。所以,业主仅限定品牌范围的话,很容易被蒙骗,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会以次
充好,结算时却套用等级高的价格,使工程造价提高。
  

④进度款支付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工程施工前以及施工过程中都没有一份完整的

预算,没有一个合理的合同预算总价,这对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到工程预算总价的
80%的规定就难以操作,很容易导致进度款支付超了而使业主陷于不利的低位。其次,合同
对于进度款材料应套取的价格没有明确说明,一般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有滞后性,且一些
分项工程实践跨度很长,很难套用施工当月的价格,这给进度款的审核造成麻烦。再者,仅
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来支付进度款,而不考虑施工单位是否完成当月的进度计划,就起不到
激励施工单位赶工期以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的作用,容易使进度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