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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缺陷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正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管理制度也还不够健全,再加上合同双方
所能考虑到的因素有限,所以施工合同中难免会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如果合同存在遗漏、
错误等缺陷,就可能造成施工成本提高或者施工周期延长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承包方有权
按照法律规定向发包方索取一定的补偿。

 

  (

4)工程变更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的要求含有以下内容,并且这些要求会对但
前施工项目的施工规划或工程成本产生显著影响,则发包和承包双方都有提出调整项目价
格的权利:一、改变合约中的某项内容;二、改变合约中某个项目的工程量;三、改变合约中
某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四、改变当前施工建筑物的类型、外观等。如果有一方向监理方提出
调整要求,监理方应及时与这两方协商决定最终方案。

 

  (

5)监理人指令 

  监理人的某些指令有时也会导致索赔事件,如监理方向承包方提出加速施工的要求,
或者要求增加某些施工工作,抑或要求承包方采取某些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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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索赔事件主要表现为:与本工程相关的第三方问题引发了一些
不利于本次施工的因素,并使承包方蒙受损失,最终导致承包方提出相关的索赔要求。

 

  

3.索赔程序及相关规定 

  为了更为快速、妥善地解决索赔事件,水利部等相关部门在

2000 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土

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对承包方的索赔程序做了详细规定。承包方的索赔一般需要经历五
个程序。

 

  (

1)承包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承包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

28 天内向监理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意

向通知只是通知监理人相关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不是承包方,以及该事件对承包方的权
益所造成损害,并提出索赔申请或保留索赔权利。若申报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监理人有权拒
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

 

  在向监理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

28 天内,或者在监理人可能同意的合理的时间范围

内,承包方要向监理方提交一份正式的索赔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方所提交的索赔报告
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事件起因、损害本方权益的证据、索赔依据、索赔款额及工程延误时间等。
另外,承包方自签订合同后,直到他提交同意与发包方解除合同关系的结算清单生效前,
都享有索赔权利。

 

  (

2)监理方对索赔报告进行审核 

  在监理方收到承包方所提交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据后,会对这些资料进行调查,分析
事件起因,研究索赔证据,并在

42 天内答复承包方,或者通知承包方提交进一步的材料。

如果监理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承包方,则视为索赔申请已通过。

 

  (

3)监理方与承包方进行协商 

  监理方需要仔细核查并初步确定索赔款额和工期延误时间,若与承包方所述不符,应
及时与其协商处理,直到双方就此事达成一致。若在双方分歧较大且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
监理方有权确定一个自认为合理的金额或时间作为事件最终的处理意见,将之送交发包方。

 

  (

4)发包方审查索赔处理 

  在监理方所确定的索赔款额超出自身权力范围时,必须通知发包方,并且要经发包方
同意,方能签发有关证书。发包方在接到相关通知后,应根据事件起因、自身责任、以及合同
内容等要素来分析承包方的索赔申请和监理方的处理意见,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
意监理方的处理意见。索赔处理报告一经发包方的同意,监理方便可以签发有关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