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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
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
送;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

,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

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

40%;

 

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0.1 条 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

3.1.2 条 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

所等。

 

  第

3.1.3 条 陈列室不宜布置在 4 层或 4 层以上。大、中型馆内 2 层或 2 层以上的陈列室宜

设置货客两用电梯;

2 层或 2 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

3.1.4 条 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 1

∶12 的坡道。

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第

3.1.5 条 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

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第

3.1.6 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

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3.1.7 条 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 4KN㎡设计。

 

第二节 藏品库区

 

  第

3.2.1 条 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

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

 

  第

3.2.2 条 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第

3.2.3 条 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

面积不应小于

6㎡。

 

  第

3.2.4 条 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 50㎡。

 

  第

3.2.5 条 重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的地面层上。

 

  第

3.2.6 条 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 1/20。珍品库房不宜设窗。

 

  第

3.2.7 条 藏品库房的开间或柱网尺寸应与保管装具的排列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

 

  第

3.2.8 条 藏品库房的净高应为 2.4~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净高不应低

2.2m。

 

3.2.9 条 藏品库房不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须开洞时应采取防火、防盗措施。

 

第三节 陈列区

 

  第

3.3.1 条 陈列区应由陈列室、美术制作室、陈列装具贮藏室、进厅、观众休息处、报告厅、

接待室、管理办公室、警卫值班室、厕所等部分组成。

 

  第

3.3.2 条 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陈列室之间的

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第

3.3.3 条 陈列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

不宜大于

300m。

 

  第

3.3.4 条 陈列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 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 7m。室内应考虑